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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議員父子穿競選背心發救濟物資檢認定賄選 二審仍判無罪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二審認為彰化縣議員柯振杯、柯承翰父子無賄選犯意,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圖/翻攝柯振杯臉書)

▲二審認為彰化縣議員柯振杯、柯承翰父子無賄選犯意,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圖/翻攝柯振杯臉書)

彰化縣議員當選人柯振杯與參選伸港鄉長的兒子柯承翰,父子2人選舉期間出席和美和善團公益活動,並公開表示和善團是配合他們辦活動,遭檢方認定賄選起訴。台中高分院審結,認為公益活動行之有年,柯振杯父子無行賄犯意,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柯振杯與柯承翰父子去年9月分別登記參選彰化縣議員第三選區(伸港鄉、線西鄉、和美鎮)議員,以及彰化縣伸港鄉鄉長選舉。彰檢認為,柯姓父子2人知道和美和善團去年9月15日在伸港鄉舉辦低收入戶救濟公益活動,明知該公益活動是和善團自主發起及舉辦,並無配合2人選舉活動之意。2人未徵得和善團會長同意,即由柯承翰聯繫新聞記者,告知父子2人將共同參與上述公益活動。

父子2人在公益活動當日穿著議員與鄉長競選背心到場,參與發放物資,且於接受新聞記者採訪時宣稱,和美和善團是配合兩人而舉辦公益活動。2人藉上述方式向領取物資及救濟金的低收入戶,或其代領人,行求賄賂以投票支持2人。檢察官認為父子2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的行求賄賂罪,依法起訴。

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為,和美和善團曾於105、106年間在伸港鄉舉辦類似活動,去年7月也在和美鎮公所舉辦,其間也有其他候選人到場向民眾拜票致意。該團本次活動依照往年運作模式,由候選人於公益活動現場向領取物資的民眾拜票,並發放競選文宣、透過媒體宣傳,尚屬競選過程正常活動,不符投票行賄罪的要件,不構成賄選罪而判處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仍維持無罪判決。合議庭認為,和美和善團先前已有舉辦類似公益活動,實屬一般性慈善救濟活動。即使父子2人在場參與,收受救濟物資的低收入戶,不致於誤認救濟物資是2人提供,難認2人會影響投票意向。至於2人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時發表言論,是突顯個人功績、拉抬聲勢的宣傳效果。

合議庭說,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到場低收入戶是否有該選區的選舉投票權。無法排除領取物資之人,並非全都是該選舉區投票權的選民,難認2人與領取物資的低收入戶,有何約定投票的對價關係,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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