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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師愛上國中女!載去摩鐵「種草莓」丟教職 允1條件緩刑2年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女老師愛上班上女學生。(示意圖/Pixabay)

▲台中一名女老師愛上班上女學生。(示意圖/Pixabay)

台中市一名楊姓國中女教師(24歲),在校與一名國三女學生發展師生戀,並在會考、畢業典禮期間,開車將少女載往摩鐵、住處發生5次猥褻行為,學生家長得知後提告。法院審理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猥褻、性交等罪名,合併判處楊女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根據判決書指出,楊女在去年5至8月間,和班上一名女學生看對眼,進而發展成師生戀關係,2人除透過通訊軟體調情,楊女還分別在國中會考當天凌晨以及畢業典禮中午,開車在女學生到摩鐵休息,發生親吻、擁抱及撫摸學生胸部、下體等行為,甚至在其脖子「種草莓」。

據了解,2人在畢業後仍私下保持聯繫,去年7月15日晚間,2人到了楊女的住處,再次發生摸胸、下體行為;去年7月18日,楊女又開車載女學生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下午睡醒後又抱住女學生並摸透其全身。

少女父親發現女兒的師生不倫戀後,將楊姓女老師告上法院。楊女落網後雖坦承,有親吻及擁抱行為,但強調沒有猥褻或性交;不過,檢警查出2人對話紀錄,發現楊女曾傳送「真的每次摸到都很濕」、「等一下換我me too」等內容,足見犯罪事實明確,楊女被依法起訴後,遭校方開除。

台中地院審理時,楊女坦承犯行,並當庭向對方家長道歉,家長見她有悔意、態度良好,當庭表態不需要任何賠償,只要楊女知錯能改、不要再聯繫少女,雙方就算達成協議。

法官考量楊女案發後丟了教職,且坦承犯行的態度尚佳,已有悔悟之意,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猥褻、性交等5項罪名,合併判處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緩刑期間,楊女禁止與這名女學生見面、接觸、通話、通信,另須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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