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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姓名條例 原住民族戶籍登記可單列傳統姓名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日初審通過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台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申請改名;辦理戶籍登記、申請護照時,姓名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

現行法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未來可使用原住民族文字。(示意圖/資料照)

▲現行法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未來可使用原住民族文字。(示意圖/資料照)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邀內政部長林右昌列席,審查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提案指出,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為取得原住民身分,必須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意旨而違憲。

高金素梅表示,為兼顧原住民族血統與原住民認同的前提下,架構最適宜的原住民制度,因此提出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條文明定,台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的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初審通過條文中增訂,台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的文化慣俗,由原民會調查確認,其內涵意義、取用方式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之指引,由內政部會同原民會定之。

條文也增訂,台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以傳統姓名登記者,得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現行法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內政部書面報告表示,行政院在111年2月11日會議決議,對原住民族姓名單列原住民族文字,原則應予尊重,並在113年3月28日決定,原住民姓名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台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條文中也增訂,台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得申請改名。

條文明定,台灣原住民族的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的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不受本法第一條「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的規定限制。

會中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在姓名條例修正通過後的1個月內,研議各機關姓名系統同步更新;經戶政系統登記傳統姓名後,戶役政系統同步勾稽各機關姓名系統,並更正姓名機制。並要內政部在3個月內提出執行方案的書面報告。

另外,也請原民會在姓名條例修正通過後的6個月內,辦理原住民族各族傳統姓名與名制的調查、確認與彙整;辦理完成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的認定基準與機制,並研議辦理單一窗口、免徵規費的規劃方案。

內政委員會召委高金素梅最後表示,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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