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新規定 明年元旦開跑

記者楊晴雯/台北報導

衛生福利部今(19)日公告專門設計提供給特定疾病,如糖尿病、腎臟病等族群的特殊營養食品,自2017年1月1日起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並以粗體、底色加以區別,像是「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等詞句,依食安法規定,違者最高可開罰新台幣400元。

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周珮如表示,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是因應病人生理功能失調致無法進食、消化、吸收或代謝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養成分,以均衡營養為基礎,為特定營養素的加強版、或減弱版。像是腎臟患者應攝取低鈉、低磷、低鉀、低蛋白質等,同時也需補充特定蛋白質。

她強調,一般人從飲食上就能得到均衡營養,不需要買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雖然吃了不會傷身,但假設看到標示寫上高蛋白補充,就認為對身體好因而購買,可能因此導致蛋白質攝取過量的風險。

為使消費者能更清楚知道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內含營養素,並能正確使用,食藥署指出 ,「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將修正四大方向:強化警語標示「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之類似詞句,應以粗體字標明,且字體應明顯與底色加以區別;因低鈉食鹽及低鈉醬油不以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管理,所以刪除其應標示事項。

以及,酌修調整蛋白質食品加標示事項,產品如可提供病人生理所需之基礎熱量及營養素,得免標示「為達營養均衡,本品請勿單獨使用」之類似詞句;明確定義必需脂肪酸係指亞麻油酸及α-次亞麻油酸,並修正應標示警語「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亞麻油酸」及「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α-次亞麻油酸」之型態,以供食品業者遵循。

食藥署表示,新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安法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最高可處以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國健署推動「校園周邊健康飲食輔導示範計畫」,由營養師輔導業者推活力早餐組合。(圖為模擬圖/Flickr CC授權,原作者with wind,網址http://bit.ly/22DZCXr)

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周珮如表示,一般民眾只要從飲食中就能攝取所需的營養,不需使用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圖為模擬圖/Flickr CC授權,原作者with wind,網址http://bit.ly/22DZC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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