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刑8年8月!何壽川強調公司無損害 上訴捍衛清白

2024/08/27 18:15:00
2024/08/27 18:55:15 更新

圖文/CTWANT

高院改判何壽川8年8月刑期,其律師稱未涉及「不當利益」表示強烈不滿。(圖/翻攝畫面)

▲高院改判何壽川8年8月刑期,其律師稱未涉及「不當利益」表示強烈不滿。(圖/翻攝畫面)

台灣高等法院27日對於涉及三寶集團的案件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將何壽川判處有期徒刑8年8月,罪名依《證交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決引發廣泛關注,何壽川的委任律師余明賢對此判決表示深切遺憾,並宣佈將繼續上訴以維護其清白。

余明賢律師指出,高院的判決雖然確認何壽川未曾收受不當利益,也未挪用永豐金租賃的貸款資金給三寶集團,或將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的資金據為己有,卻依然判決其有罪,顯示出判決的矛盾和不公。

根據判決,高院認定永豐金租賃對三寶集團的貸款是以收取高額利息的方式進行,且貸款利率遠高於一般銀行,還要求充分的擔保品,結果獲得超過20億元的新台幣利潤,高院卻認為,該筆資金所投資的1788大樓的收益中3.56%的部分,應當再分配給永豐金租賃,這一點在商業實務及一般認知中顯得不切實際,矛盾重重。

余律師進一步闡述,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對1788大樓的投資,是以當時市價的60%從破產中的美林證券處購買股權,這是高利潤低風險的商業投資,經過公司專業經理人嚴謹的內部評估,何壽川本人並未參與或影響任何公司決策。

余律師表示事實上,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已經完全收回本金並獲得每人389萬美元的投資收益,顯示投資並未造成任何損失因此,高院的判決忽略客觀證據,錯誤地認定何壽川挪用資金以填補三寶集團的資金缺口,這一點完全不符合實際情況,判決對於何壽川不公正指控已經造成其公司的極大困擾,何壽川將不惜一切代價繼續上訴,捍衛自身的清白和聲譽,誓言不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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