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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區被破壞!4大疏失釀錢櫃大火 正副店長、工程師、包商有罪判刑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錢櫃林森店大火時,消防安全設備幾乎沒有運作,加上防火區早被破壞卻無替代措施,終釀悲劇。(圖/資料畫面)

▲錢櫃林森店大火時,消防安全設備幾乎沒有運作,加上防火區早被破壞卻無替代措施,終釀悲劇。(圖/資料畫面)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錢櫃KTV林森店大火案,15日一審宣判,除董事長練台生等3人獲判無罪外,林森店店長、副店長、電梯增設工程包商則分別被依過失致死等罪,判處1年2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法官認定,包商及經理等人犯4大疏失,導致釀成6死72傷慘劇。

法官認為,無論工程是否有施作,林森店店長翁珮雯、副店長張惠純及錢櫃工程部工程師黃思銘3人都有維持或督導他人維持店內消防安全設備需處於可運作狀態的義務。黃思銘又具有工程專業,也是林森店內唯一具有督導工程師做權限之人,在消防設備無法運作時,更應採取有效替代措施。

包商王聖傑將雷射水平儀充電時,沒有及時察覺起火,被判刑3年。(圖/資料畫面)

▲包商王聖傑將雷射水平儀充電時,沒有及時察覺起火,被判刑3年。(圖/資料畫面)

但3人均有疏失,翁、張2人未維持或督導他人維持撒水設備、排煙系統、探測器、授信總機等安全設備可運作;黃思銘未維持或督導他人維護消防栓系統、撒水系統、排煙系統等處於可運作狀態。3人不僅未履行應注意之義務,也未指揮他人執行,導致林森店在工程施作時,消防安全設備均無法使用,也沒有其他替代措施。

又防火區遭破壞,黃思銘也未採取任何有效替代措施,或依施工情況,建置臨時防火區,使得發生火警時,火勢、濃煙得以被控制、侷限在特定區域內。

至於工程行負責人王聖傑,拿雷射水平儀充電時,未適時注意、疏於察覺電池起火,加上消防安全設備均未能發揮功能,又無消防防護替代措施,使得濃煙無法排出、火勢無法控制,終釀悲劇。

對此,翁珮雯及張惠純皆辯稱,店內的消防安全並非其業務範圍。不過法官認為,2人分別為店長、副店長,依錢櫃公司內部資料,其職責就包含店內消防安全事務。又依錢櫃消防訓練教材有教導如何檢查,因此檢查店內消防安全設備為經常性需履行之事務,不因有他人監督工程或廠商進入施工,義務就轉移他人。

黃思銘則辯稱他僅是施工窗口,負責聯繫廠商與公司,但法官依據資料認為,黃思銘亦有監督公共安全之責、確保消防安全設備可運作,並提供有效消防防護替代措施。再根據相關契約或其他文書資料,未見黃思銘或錢櫃、迪廣公司將相關義務移轉他人負責情形,辯詞亦非可採。

考量翁珮雯等4人的違法情節程度、造成法益侵害的嚴重程度,及全案已有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分別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翁珮雯1年2月有期徒刑,張惠純1年有期徒刑、黃思銘2年有期徒刑,3人均緩刑4年,需服義務勞務。王聖傑則被判刑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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