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大理由家暴男死刑定讞 法官:「殺人不會死」是錯誤觀念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市李姓男子因違反家暴保護令入監服刑,他前年(2014)出獄後先狠心殺害前妻,又帶著六歲長女燒炭,女兒慘死、他獲救。審理期間,李男多次放話出獄後要報復前妻娘家,兩方恩怨「不死不休」。昨(28)日最高法院合議庭以「6大理由」判他死刑定讞,成為繼鄭捷後,今年第二名死囚。

據《蘋果日報》報導,李男前岳父昨天知道死刑定讞的結果,心情非常激動的說「終於鬆一口氣,不用怕他跑來報復了」,感謝司法還他們正義與公道。為了保護倖存的小孫女,他每天開車60公里遠接送到外地唸書,但是小女孩在學校遭到排擠。被爸爸家暴踹傷留下的後遺症至今仍無法復原。

最高法院以6大理由判死,包含殺人不會被處死是錯誤觀念;有無教化可能為法院量刑時審酌參考之一,若犯罪情節嚴重仍應判死;殺人者若自知死罪難逃,且主動求死,法官判死也只是「死者與我皆無憾焉」;殺兒童剝奪其長大機會,不論動機為何都顯得性格兇殘暴戾,屬最嚴重犯罪情形之一;兒童不是父母資產,父母有扶養義務但無權侵害;李男殺人計畫縝密,屬最嚴重犯行,無冤判疑慮,符合「求其生而不可得」標準。

最高法院強調,少數人認為殺人不會處死、只殺一個不至於被處死,都是錯誤觀念,法官須審酌被告有無教化可能,若犯行嚴重難逃死刑,被告也有心求死,法院也可能會判死。

判死刑是否有統一見解?最高法院表示,個案是否達到判死的程度,沒辦法只透過開會決定,應視個案獨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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