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支付57.5萬給離婚妻 7年後才知「小孩是別人的」

2025/03/31 07:42:00

圖、文/CTWANT

(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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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胡志明市高等人民法院近期公布兩起離婚案件的再審決定,兩起案件均涉及丈夫離異多年後,發現子女並非親生,進而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有關子女撫養的部分。

根據《docnhanh》報導指出,其中一起案件,原告T.N.N.(45歲)與N.T.B.Y.(44歲)於2008年結婚,並在2010年育有一名孩子T.G.K.。雙方因婚姻破裂,於2015年4月協議離婚,並約定由Y撫養K,而N則是每月支付575,000越南盾作為撫養費,直至孩子年滿18歲。

但N於2022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K是否為其親生子。經法院委託胡志明市刑事科學研究分院進行DNA鑑定,結果顯示N與K之間不存在父子血緣關係。基於上述事實,法院於2023年7月12日建請胡志明市高等人民法院院長依再審程序提出抗議。

胡志明市高等人民法院於2024年1月7日正式對初審判決提出抗議,並建議撤銷當初認可雙方離婚協議的決定。法院法官委員會於再審程序確認,此DNA鑑定結果為新事實,雙方於離婚時均未掌握此資訊,且為保障當事人與兒童權益,必須撤銷原判決中關於共同孩子身份的認定,並重新審理。

另一宗案件的情節也十分相似。原告T.B.T.(31歲)與N.V.G.(39歲)於2015年結婚,並育有一名共同孩子。2017年8月21日,雙方因婚姻破裂,由茶溫縣人民法院承認雙方離婚協議,並將孩子交由T撫養,G每月支付撫養費且擁有探視權。

直至2023年7月16日,G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審查離婚協議,原因同樣是收到DNA檢測結果,確認該名共同孩子並非其親生。胡志明市高等人民法院院長於2024年11月25日提出抗議,要求法官委員會依再審程序審理。

法院在再審程序中認定,根據2023年7月29日提供的DNA報告,G與孩子之間不存在血緣關係。此為訴訟時未曾發現的事實,根據越南《民事訴訟法》第352條第1項,屬於足以影響原判結果的重大新事證。因此,法院決定撤銷初審中關於子女身份的判決,並將該部分交還茶溫縣人民法院,重新依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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