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港版國安法到民族團結法 林志潔:模糊罪名是跨國鎮壓工具

記者 林瑞恩 台北報導
2026/07/08 22:58:00

 

總統府諮詢委員林志潔說中國長臂管轄。(圖/林志潔提供)
總統府諮詢委員林志潔說中國長臂管轄。(圖/林志潔提供)

中國7月1日公布《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對台影響備受各界討論,其中就包含了「長臂管轄」與「跨國鎮壓」。總統府諮詢委員林志潔今(8)日說明,「長臂管轄」或稱「域外管轄」,本身並非問題,關鍵在於行使管轄的國家是否具備民主法治基礎,以及刑事法律是否符合明確性與正當程序。

林志潔指出,長臂管轄是刑事法決定管轄權的方式之一,許多民主法治國家,包括美國與台灣,都有刑法在領域外適用的規定。以台灣為例,我國國民若在外國涉及內亂、外患、海盜、加重詐欺等犯罪,即使犯罪地點不在台灣,我國司法仍可能依法處理。至於證據蒐集、嫌疑人移送與審判,則須依靠國家間司法互助、引渡等制度進行。

她也說,若同一行為同時構成我國與他國法律上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先在他國受審服刑,再依法引渡回台;我國刑法也規定,若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回國後得免除全部或一部刑之執行。這些制度之所以不會變成跨國鎮壓,是因為民主國家的刑法構成要件明確,程序法也保障當事人權利。

林志潔強調,中國的域外管轄之所以不應僅被視為一般長臂管轄,而應被稱為跨國鎮壓,原因在於中國並非民主法治國家,其法律條文經常使用模糊、寬泛且不確定的概念。她舉例,從《反分裂國家法》、《港版國安法》到《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許多條文欠缺刑事法最重要的構成要件明確性。

她指出,《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要求人民有「熱愛共產主義和促進團結」的義務,並禁止「分裂民族」、「引發、激化民族矛盾」或向未成年人灌輸「有害團結」思想,但何謂促進團結、何謂激化民族矛盾、何謂有害團結,法律都缺乏清楚定義。

林志潔質疑,若鄰里舉辦愛國演講而人民不願參加,是否構成義務違反?若批評特定文化或談論西藏歷史,是否可能被認定為引發民族矛盾或灌輸有害思想?她認為,極權國家正是透過這種模糊法律,輕易將異議者入罪,再以司法指控之名,對海外人士要求引渡,甚至在他國設置所謂「警察站」進行執法。

林志潔表示,問題核心不只是「管轄權延伸」,而是中國將法律工具化,用來壓制異議、恐嚇海外人士。她也提醒,若相關人士被送往中國,是否能獲得公平審判,從黎智英及多位中國維權人士的處境即可看出端倪。

她最後強調,民主法治國家的長臂管轄,與極權國家的跨國鎮壓有本質差異。前者建立在明確法律與正當程序之上,後者則是以模糊罪名和國家暴力,將壓迫延伸到海外社會,國際社會與台灣民眾都應清楚辨識其中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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