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戶注意!泡水車報廢退稅 申請期限延至半年

2017/06/12 23:22:00
2017/06/12 23:22:1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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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考量0602超大豪雨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情,今天通函各地稽徵機關,受損報停、報廢車輛期間從原先的1個月延長至半年,並將主動退還溢繳的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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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意圖/資料照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因應106年6月2日超大豪雨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害,並配合交通部發布「因應0602超大豪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財政部今天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本次災害受損無法使用車輛,於106年12月5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資料,主動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的使用牌照稅。

賦稅署說明,汽、機車因天災受損,車主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賦稅署重申,考量0602超大豪雨造成部分地區災情嚴重,災區民眾亟需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財政部今天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應主動依監理機關資料辦理退稅。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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