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隔天才送達!嘉義男未接受性侵輔導挨告…法院認程序瑕疵判無罪

記者 洪正達 嘉義報導
2026/07/16 17:28:00
2026/07/16 20:08:50 更新

 

陳男在應受輔導治療期限後被罰錢,但法院發現市府文書延遲送達,因此判他無罪。(示意圖/PIXABAY)
陳男在應受輔導治療期限後被罰錢,但法院發現市府文書延遲送達,因此判他無罪。(示意圖/PIXABAY)

 


嘉義市陳姓男子因涉性侵害案件遭判刑6月定讞,並於2025年間獲准服社會勞動,期間,嘉義市政府要求陳男必須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不料陳男因屆期未前往醫院報到,遭市府裁罰1萬元,並被檢方依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起訴。不過,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審理後,發現市府公文送達時間居然在「限期履行日」之後,程序明顯不符法規要件,因此判決陳男無罪。

判決指出,陳男因性侵案遭判刑,並於2025年4月15日獲准服社會勞動,嘉義市政府於5月12日及6月11日,以寄發與親自交付公文方式,通知陳男前往台中榮總嘉義分院接受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但陳男並未按時前往。

市府隨後於2025年7月24日寄發裁罰書,對陳男處以1萬元罰鍰,同時命令他必須在「7月25日晚間7點」前往醫院接受治療及輔導,因陳男當晚仍未現身,市府認定其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的「屆期未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函送檢方後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然而,嘉義地院審理時,雖然陳男坦承未到場,但法官仔細比對公文送達時間,發現市府7月24日發出的裁處書,實際上直到「7月30日」才送達陳男手中,早已超過市府限定的7月25日履行期限。

法官認為,陳男在7月25日當天根本尚未收到限期履行的函文,自無從得知必須前往醫院,這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規定的「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構成要件不符,無法僅憑檢方現有證據認定其有違法犯意,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官最終判決陳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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