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免費體驗也算違法?機車載客踢鐵板 恐讓舊法綁死新型態服務

2026/07/16 11:00:00
2026/07/16 12:59:14 更新

【讀者投書】

文/律師 劉振珷

日前平台業者在北投試辦「機車載客」服務,提供民眾免費搭乘體驗,但交通部與北市府則認為有違反公路法規定,而對外表示將進行裁罰,只是陳舊的公路法恐未必能提供行政機關所謂依法行政的空間,至少有以下兩大法律爭議將持續延燒:

1. 定義的概念不清

按照公路法規定,行政機關可能認為「機車載客」違反汽車運輸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須經核准的規定而予以裁罰。首先,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計程車客運業是指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概念上機車要被逕行認定是小客車,會有超出文義範疇的爭議;其次,回歸公路法對於汽車的定義,是指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概念上的確可以包含機車,這點在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也是採相同定義,但令人困擾的是,承載著核准程序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對於「客運業」的界定卻只有公共汽車、遊覽車、小客車,對於機車或重型機車的規定卻付之闕如,形同於民間企業若想申請機車客運,卻沒有相關程序和規定能依循,公路法又沒有明文禁止使用此種「汽車」進行載客,倘若行政機關要以沒有規定便是禁止作為認定標準,那交通部與北市府將再度挑戰「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基本原則,將主管機關自己在子法不予規範的怠惰,轉換成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顢頇。

免費體驗也算違法?機車載客踢鐵板,恐讓舊法綁死新型態服務。(圖/資料照)
免費體驗也算違法?機車載客踢鐵板,恐讓舊法綁死新型態服務。(圖/資料照)

2. 營業的認定困難

姑且拋開上述的模糊定義問題,假定「機車載客」能夠作為客運行業的一種類別,那麼不論依照公路法或者汽車運輸業的現行規定,都脫離不了必須要認定符合「營業」的要件,再仔細檢視公路法的基本名詞定義,也明示了汽車運輸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是以經營客貨運輸或客運服務而「受有報酬」的事業。但平台業者此次推出的免費體驗,實際上並無受有任何報酬,與路邊攔車希望陌生人載送一程、或同事朋友間無償接送的性質類似,除非行政機關要徹底限制民眾「搭便車」的自由,否則如此選擇性執法,不僅解釋不了營業的要件,也將落入干涉民眾日常生活的危機中。雖然交通部也補充說明司機有獲得補貼油資,但據了解也是平台主動給予的津貼,民眾的確分毫不出,如同慈善機構招募志工提供交通津貼製作餐食免費發放,雖然志工津貼照領,但該活動也難以認定是經營餐飲受有報酬的事業,交通部的補充意見是否能成為合法認定營業與否的依據,可能還有不小距離。

免費體驗也算違法?機車載客踢鐵板,恐讓舊法綁死新型態服務。(圖/資料照)
免費體驗也算違法?機車載客踢鐵板,恐讓舊法綁死新型態服務。(圖/資料照)

回歸到本次爭議的基本核心,其實是陳舊的公路法與相關子法規定沒有反應社會的變遷,前幾年多元化計程車的立法歷程至今仍歷歷在目,機車作為台灣社會獨特的文化風景,深入民眾的日常生活,與之搭配衍生的各行各業,主管機關本就該在公路法第36條標榜應該開放民營的大原則下,與時俱進檢討相關規定的修正,除了機車以外,未來若是其它慢車也加入了客貨運的行列,創造了新的生活型態,難道主管機關都要抱著上古時代的公路法大喊違規裁罰嗎?與其冒著逕行認定違法的不當疑慮,不如正視社會的變遷,給予法規隨時檢討改正,才是為民服務的政府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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