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補教法修法 不適任教師系統9月底納入補教老師
2017/05/27 11:24:00
2017/05/27 11:24:44
更新
記者葉立斌/台北報導
立法院在26日三讀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修正條文,針對立法院會通過的修正條文,終身教育司司長黃月麗表示,針對短期補習班的規範主要有:需要公布真實姓名,以及不適任人員的查詢與通報機制,以符合各界希望能加強補習班管理。
有關不適任的補習班教師,教育部正在規劃在「
教育部將與地方政府溝通,要求增加人力、加強稽查如果補教業者得知班內發生性犯罪事件未即時通報,將處5萬至25萬元罰鍰。

▲補習班(示意圖/資料照)
修法重點如下:
一、全面實名
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亦同。
二、需良民證
短期補習班於申請立案及人員異動時,均應檢附教職員工名冊及警察刑事紀錄等證明文件陳報地方政府主管教育機關核准;對於聘僱之教職員工為外國人者,於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亦應檢附外國人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必要時派員檢查。
三、落實通報
在防範不適任人員部分,明定補習班相關人員知悉有發生性侵害、性騷擾等情形時,應向地方政府主管教育機關及有關機關通報。
四、高額罰鍰
在罰則部分,對於不實廣告或宣傳、負責人或教職員工未以真實姓名揭露、未陳報教職員工名冊、未依規定進行通報及拒絕檢查等,明定應處5萬元至25萬元罰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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