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遠光燈刺眼釀車禍!濫用最高罰3600元 開罰要件、檢舉方式一次看

2026/03/23 16:28:00
2026/03/23 16:45:13 更新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馬路三寶亂象頻傳,民眾投訴,不少人濫用遠光燈,相當刺眼,警方表示,違規使用最高可罰3600元罰鍰。(圖/翻攝pexels)
馬路三寶亂象頻傳,民眾投訴,不少人濫用遠光燈,相當刺眼,警方表示,違規使用最高可罰3600元罰鍰。(圖/翻攝pexels)

馬路三寶亂象頻傳,民眾投訴,不少人濫用遠光燈,尤其機車實施六期環保強制開燈後,不少騎士大白天就開著遠燈,相當刺眼。新北市交通大隊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及第100條規定,汽機車行駛應正確使用燈光,夜間會車或同向前方100公尺內有車輛行駛時,必須切換為近光燈。若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關於遠光燈正確使用時機,新北市交通大隊說明,遠光燈的使用應視道路環境及對向車行狀況判定,原則上在沒有規範「必須使用近光燈」的特定環境條件下,駕駛人仍可適度使用遠燈以維護視距,故舉發關鍵通常在於「是否造成其他用路人眩目或危險」,若因操作不當導致干擾他人視線,警察機關將視個案情節予以舉發。

關於開罰成立要件,新北市交通大隊說明,實務上因車輛燈具型式繁雜,為了確保執法公正與客觀,若非現場攔查,警方會依照內政部警政署相關函釋,函請公路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只有在專業機關確認燈光使用不合時宜、且具體事證屬實後,才會正式開立罰單。這套嚴格的審查程序是為了避免因燈具亮度差異產生的執法爭議。

對於一般民眾該如何檢舉才會成立?新北市交大建議,民眾若發現疑似違規,檢舉影像必須具備三大關鍵:清晰的車牌號碼、違規時的環境背景(顯示當時有會車或前方有車)、以及明顯可辨識燈光為遠燈的切換過程或投射夾角。警方受理後,仍須函請公路主管機關認定,才能就具體事證與專業鑑定結果做綜合判斷。提醒用路人,開燈是為了照亮前方,而非盲目照瞎他人。

針對許多新車配備的「自動遠近燈(AHB)」功能,不少車主反映系統反應常慢半拍,在「刺瞎」對方後才切回近光燈。

對此,警方指出雖然系統旨在輔助安全,但駕駛人仍有掌握燈光狀態的責任。若系統自動切換延遲,導致在會車時持續維持遠燈狀態,即便非駕駛人主動切換,在法律實務上仍可能被認定為「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具備違規觸法的疑慮。

駕駛人開啟自動模式時,若發現環境已有對向來車或前方有車,應主動介入切回近光燈。目前市面燈具種類多元,實務上若非現場攔查,警方會就燈光型式及使用情境綜合判斷。若影像明確顯示該車燈光造成他人眩目且未即時切換,警方仍會依法啟動舉發程序,不因車輛具備自動功能而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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