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三讀修正 兒少性侵案被害人20歲前不計追訴期

2026/07/07 10:42:00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0條,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副院長江啟臣敲槌。(圖/翻攝畫面)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0條,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副院長江啟臣敲槌。(圖/翻攝畫面)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0條,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月11日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及朝野立委分別所提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等37案。

行政院、司法院所提修法版本提到,鑑於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如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的心理創傷、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的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的救助,使得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

行政院、司法院修法版本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朝野立委所提修法版本精神與行政院、司法院的修法版本雷同,但在體例或立法技術上,有的與院版一致,部分條文文字為「被害人成年前」或「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等。

委員會討論時,朝野立委均支持要保障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權益,因此最終同意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會今天開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此外,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增訂第2項條文,明定「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修正的刑法第80條第3項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的規定,不適用前條的規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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